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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节 (第6/11页)
,而不敢轻语其他者,此也。乃者政府发号施令,往往轶出法律范围,与人民以口实,而议员代表人民督政立法,又未能尽惬于人心,政局摇荡,疑慑百出,此诚国家危急存亡之秋,漂摇不定之日也。所幸邦本犹存,《约法》无恙,三权分立,机关厘然。其行事纵未能尽如人心,而国民更事既多,亦既忍而安之,并无所反对也。但使政府与议会依法循分,各就轨道,则自今以后,国是大定,宪法告成,纳民轨物,合力建设,则国不患无治安富强之日。乃不谓事出非常,变生意外,前月初四日,政府忽有追缴议员证书、徽章之命令,并以暴力禁阻议员到院,其数多至四百余人。令下之日,举国惶骇,人心骚动,两院因不足法定人数,至今一月不得开会。此事于民国国体政体有重大关系,大总统令出府中,用意或别有所在,而法有明文,国务员辅弼总统,列名之署,其于此令不能不负责任。兹仅依《约法》第十九条第九款、《议院法》第四十条,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,并依《议院法》第四十条,限政府三日内答复。 ??立宪国家,立法行政,各有专司,而行政权力,能为直接发动,立法机关,虽为代表人民,恐未必事事如政府意旨,即难保不遭行政权之迫压,以此之故,各国皆于宪法及《议院法》特定保护议员之专条。我国仿此,故于《约法》第二十五条,规定议员院内言论及表决,对院外不负责任。更于《议院法》第八条,规定惟院内得审查议员资格。第七十八条、七十九条,规定惩戒事件,必付审查,经院议决定,方能除名。盖所以防院外势力之侵入,保护议员言论身体之自由,俾得完全实行其职务也。今《约法》未废,院法施行不由议院,政府擅以命令取消议员,果依何种法律?此需明白答复者一也。 ??在政府以为所取消者,系国民党籍之议员,而国民党则与谋乱有关。不知党中少数谋乱之分子,即可涉及于政党,而既对于机关下处分,则非其个人更与谋乱有关,不能同时并及于党员,而况其为议员乎?且法贵持平,罪需有证,政府既认该党议员与谋乱有关,则依《约法》第二十六条,亦可执行逮捕,送交司法,审明定罪,议院决不曲庇乱党,得罪全国。乃政府不依法逮捕,则此项议员,决非内乱,既非内乱,而暗行取消,禁此到院,则政府此种行为何所根据?所谓谋乱者又何以证明?此需明白答复者二也。 ??尤可怪者,政府以命令取消议员,致使两院不足法定人数,不能开会,乃令内务总长速行令各该选举总监督暨选举监督,分别查取本届合法之参众两院议员候补当选人,如额递补,是被政府追缴徽章证书被禁阻到院之议员,其资格为已消灭。不知议员资格之消灭,除死亡及辞职得许可者外,其他除名一端,无论为由于院外判决,为有罪之结果,或由院内之惩戒处分,依《议院法》第七十八条,皆必要经院议决定,议长宣告其候补者之得以递补到院;依《议院法》第十三条,议员有缺额时,由院通知国务院,依《议员选举法》以各该候补当选人递补之。今此项被命令取消之议员,既未经院内除名之手续,法律上决难承认为议员出缺,即政府未得两院通知传来之候补当选人,亦决无从如额递补。《议院法》经大总统公布施行,政府与国会皆应遵守。国会而承认以命令取消之议员为资格消灭为非法,候补议员可以递补国会为违法,政府不依院议决定,以命令除议员之名,并令候补者如额递补是否为合法?此需明白答复者三也。 ??政府既以命令取消议员,而又不明其为有罪无罪,且直认为资格消灭,令候补者递补,是虽对于议员之问题,然使此令有效,则今后无论议员犯罪与否,政府皆可随时以命令取消,皆可随意令候补者递补,是国会即为不存在,而《约法》、《院法》一齐被破坏矣!今两院因暴力禁阻议员到院,不足法定人数,不能开会,已一月于兹。议案山积,不能整理,宪法草成,不能开议,中俄条约签押,不得与闻,大政方针宣布,不得过问,议员被取消者,畏暴力不敢到院,候补者不合法,不能加入,机关虽在,开会无日。政府如以为民国犹应有国会也,其速取消前令,彼此相见以法律,否则以为国会掣政府之肘,妨大政方针之实行,则政体如何,无关存亡,尽可任意所为。乃计不出此,既以非法使议会永无开会之日,而又畏首畏尾,不欲居破坏国会之名,究竟奚所取义?是何居心?此需明白答复者四也。 ??议员被选举而来,幸不在取消之列,欲履行职务而开会不能,欲行辞职又无以报告于国民,《约法》犹在,政体未更,且不欲政府之用意,终不与国人以共闻共见也,故提出质问。惟政府其速答复! ??提出者:张其密、藉忠寅、孙乃祥、陈瀛洲、苏毓芳、高鸿恩、赵学臣、辛汉、解树强、朱甲昌、王家裹